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出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从2013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推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
《通知》要求,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批准的范围,结合工程进度,确定预售计划,按示范文本制订《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审查。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组织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因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发生变更等原因,引起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如果预售申报价格发生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申报。新的销售价格未上报前,可售房源仍按原申报价格销售,不得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