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7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0〕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北海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通告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1400元(含11400元),家庭财产指标人均额度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6倍(即68400元/人)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五)申请家庭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后,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经核准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属**生活保障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0.75元收取;属低收入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1.88元收取;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的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75元收取。
(三)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属**生活保障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元补贴;属低收入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63元补贴。
三、合浦县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