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异地贷款限制的通知
2015年12月26日,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针对房地产去库存的创新性措施。新政规定:放宽异地贷款政策,将个贷率低于65%才可实行异地贷款的限制放宽至80%,即:当个贷率低于80%时,外地就业的北海户籍缴存职工回北海购买住房的,可以向北海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钦防”三市的缴存职工,视同本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个贷率条件的限制。
一、针对房地产去库存的工作措施
(一)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限制
中心制定并颁布了《北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实施细则》,规定缴存职工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另外,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其提取后账户的余额无需保留12个月的缴存额。
(二)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费用的限制
缴存职工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额度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不超过5万元。
(三)提高贷款**额度
中心根据本地房价水平,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至50万元。
(四)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实施细则》规定,缴存职工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住建部**政策调整,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第二次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当北海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70%时,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海中心”)可以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高于85%时,优先办理首套贷款的申请。
(五)实现异地贷款同城化
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的缴存职工在四市购房视为在同一城市购房,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四市签订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城化合作协议》办理。当个贷率低于80%时,外地就业的北海户籍缴存职工回北海购买住房的,可以向北海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北海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可以向北海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低于60%时,本地缴存职工购买异地改善型住房或在本地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可向北海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进一步放宽支付房租条件
为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我中心制定并颁布了《北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一套住房的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含商品住房、单位提供住房等)的,每户家庭提取金额不超出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限额为:市本级(含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缴存职工,未婚职工400元/月·户,已婚职工800元/月·户;合浦县缴存职工,未婚职工300元/月·户,已婚职工500元/月·户。
(七)盘活存量贷款资产
中心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通过采取贴息、公转商以及存量贷款转让等多种措施,积极筹措资金,**限度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筹资的费用及利差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八)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中心早已于2010年前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从而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九)不断优化贷款办理程序
中心不断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在受托银行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结相关手续后,及时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调整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量得到稳步提升,对于消化我市房地产库存作了一定的贡献。
2015年1-11月,全市共为1395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34亿元,同比分别增加523户、1.4亿元,增幅为59.98%、72.04%。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20.23亿元,同比增加2.11亿元,比增11.62%;贷款总额30.36亿元,同比增加3.66亿元,比增13.7%,个贷率为77.08%,同比减少1.94个百分点。预计2015年末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5亿元,个贷率在75%以上。2015年1-11月,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72亿元,同比增加1.32亿元,比增39.04%,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30.93亿元,同比增加5.16亿元,比增20.03%。预计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达到5.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