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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关于明确购房补贴、补助、奖励申请(退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告

来源: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admin2016-05-24 09:41反馈/举报

    关于明确购房补贴、补助、奖励申请(退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发〔2016〕1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海市购房补贴、补助、奖励申请(退还)政策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关于购房补贴、补助、奖励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在北海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垂直分户商品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房款总额的1%给予财政补贴。

    (二)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海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垂直分户商品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房款总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

    (三)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农民工以及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等新市民**在北海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并已缴纳契税的购房人:

    1.按所购房屋房款总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

    2.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套1万元的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此购房补助)。

    (四)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北海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缴纳契税的北海市区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户:

    1.按所购房屋房款总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

    2.按货币补偿额的3%给予奖励。

    二、相关概念、条件的界定

    (一)新建商品住房界定

    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预售商品住房是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北海市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商品房预售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商品住房直接出售给买受人,并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商品住房。

    (二)购房时间界定

    1.预售商品住房以买卖双方在北海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2.现售商品住房以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三)房款总额和货币补偿额界定

    房款总额以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收收现专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记载的金额为准。

    货币补偿额以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记载的补偿金额为准。

    (四)农民工以及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等新市民界定

    1.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北海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2.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是指购房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及北海市无住房的家庭

    三、购房补贴、补助、奖励办理流程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或2%购房补贴、农民工以及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等新市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万元购房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工作科负责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

    (一)提出申请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或2%购房补贴申请

    购房人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北京路建设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格,申请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和收现专用)》(验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补贴申请人(买受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以买受人之一为开户的银行有效存折(卡)(复印件)。

    2.农民工以及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等新市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万元财政补助申请

    购房人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北京路建设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格,申请购房补助。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工以及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等新市民购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和收现专用)》(验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补助申请人(买受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以买受人之一为开户的银行有效存折(卡)(复印件)。

    (5)社保局出具的在我市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上工资单(用工单位签字盖章);(农民工等新市民提交)

    (6)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证明。

    3.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奖励申请

    购房人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工作科领取申请表格,申请领取购房奖励。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海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购房奖励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及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回执单(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契税完(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辖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户证明原件1份;

    (5)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开户的银行有效存折(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买受人同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人员涉及多人的可书面委托其中一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公证委托。

    (二)审核发放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购房补贴或补助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或补助资金发放到购房人在《北海市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中所提供的银行存折(卡)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工作科受理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户购房奖励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奖励款项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有效存折(卡)。同时将领取购房奖励名单送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

    四、购房补贴、补助、奖励退还流程

    凡已申报并已享受了购房补贴、补助、奖励的,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撤回登记申请的、买受人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补助、奖励款。

    退还已领取购房补贴款、补助款的,由购房人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提出退还申请,获取购房补贴、补助专用账号、核实退款金额,并将购房补贴、补助全款打入专用账号,再凭商品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到服务窗口办理“购房补贴、补助”注销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其退房、退税手续。

    退还已领取棚户区(城中村、征地搬迁)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奖励款的,由领取奖励的申请人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工作科提出奖励退还申请,获取奖励专用账户、核实退款金额,并将奖励金额全款打入专用账户,持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到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工作科办理奖励注销手续,再凭奖励注销手续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明书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依法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补助、奖励,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财政补贴、补助、奖励之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在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商品住房退房手续以后,又重新签订该套住房买卖合同的,不能享受购房财政补贴、补助和奖励。

    (三)办理购房补贴、补助、奖励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补助、奖励的权利。

    (四)若**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咨询电话:0779-2031680

    本流程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3日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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