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蒋秋 通讯员/农雅琴)8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获悉,从7月1日起,南宁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此次调整的具体方法为: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各县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横县、宾阳县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上林、马山、隆安等县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据悉,今年,南宁市**统一了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同城化,消除了各县与城区(开发区)之间的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差异,实现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利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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